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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在德国,俾斯麦的社会保险直到今天仍保持了其纯粹的形式。在非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者的养老保障中,三个按照分摊费用方法提供资金的工人、职员和采矿业职工养老保险居主导地位。国家军职和民职官员有自己的供给体系。企业养老补助和通过储蓄或签订人寿保险合同所作的私人防备只起次要作用,因为在交纳45年的保险费后领取平均养老金的人,可望达到其最后劳动收入的70%以上的收入补偿率。
但是由于人口结构的不利发展,预计养老金水平在今后几十年中将逐步下降。尽管如此,仍应在原则上坚持工资和保险费互相联系的原则。这就是说,养老金数额主要根据所交纳保险费的时间和数额,并且每年适应工资报酬的一般发展加以调整。由雇工和雇主各付50%的保险费率,1980年为毛劳动收入的18%,1990年为18.7%,1998年为20.3%,可见迄今为止大体上是稳定的。为使养老保险费率在将来也不高于20%很多,养老金水平应当降低,退休年龄则应当逐步提高。虽然男子自65岁,妇女自60岁起才正式有权领取养老金,但目前平均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子刚到60岁,妇女甚至只为52岁。其主要原因在于迄今为止对从失业向退休过渡存在慷慨的条件。到2002年,男女均自65周岁起才有权领取全额养老金。对前提退休者,必须减少其养老金,因此,预计企业养老补助的相对作用将增大。目前大约2/3的雇工有权取得企业养老补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助不到正常养老金的10%。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