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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在美国,也有根据保险费和分摊资金的养老社会保险。但在保证已达到的生活水平和避免老年贫困的重点目标上,与德国方式有所区别。与德国不同,美国1935年开始实行的养老、遗孤和伤残保险(OASDI)包括了所有非独立和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者,只是1984年以前已工作的公务员和铁路职工有自己的供给体系。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者保险费率为12.4%,非独立从事职业活动者的保险费由雇工和雇主分别负担6.2%。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5岁,但自62周岁起可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退休扣除其养老金的7%,超过退休年龄每年增加6%(德国分别为3.6%和6%)。自2027年起,将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
美国养老金数额也根据劳动收入所交纳的保险费为依据,如果总共至少已付35年的保险费,对收入最低的5年就不考虑了。德国养老金随着工资的增加而提高,美国养老金只适应生活费用的发展。在收入补偿率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美国实行累进制,这样劳动收入很低的人养老金约占原收入的41%,高收入的人养老金只约占原收入的25%。因此美国养老社会保险是这样设计的,通过垂直重新分配至少从趋向上避免老年贫困,但并非所有的领取养老金者均可保障其从前的生活水平。这样可对劳动收入较高的人根据其财政支付能力进行私人储备产生越来越大的刺激。由于养老金数额较低,在美国通过私人储备来保障养老的重要性比较大,此外,大约50%的人有权取得企业养老补助。德国德国与美国美国的比较德国制度和美国制度的明显区别还表现在对配偶和子女的照顾上面。在德国每个被保险者均保留其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在美国则由夫妇对分。如被保险者死亡,其配偶如已达到60岁,可得到养老金的71.5%,65岁后取得100%。有权提出要求的子女取得75%。这样对死者家属的供给明显高于德国,在德国,遗孀只领取养老金的60%。可见,美国养老制度不仅表现出由较高收入向较低收入转移的较大的垂直重新分配,也表现出由一口之家向多口之家转移的较大的水平重新分配。
不过应当看到,德国20%的养老金是由国家资助的,从而也实现了某种重新分配。此外,总的看来美国福利规模明显较小。美国1995年付出的养老金只占国民生产总值5%,德国则占12%以上。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