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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7月10日至11日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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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国际会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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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5年07月10日    来源:成宣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证处  李全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全社会的长期努力和共同奋斗。

公证,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平稳、有序运行的法律制度。我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公证肩负着更为突出的职责,有着独特的作用。

纵观世界公证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证之于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主要表面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公证的价值理念上来看,公证的衡平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育

所谓公证的衡平价值取向,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在办理公证中所应当秉承的正义、良心和公正观念,并以这种观念指导办证的全过程,从而达到预防纷争、避免诉讼的目的。这里说的衡平价值取向,不同于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渊源,而只是借用了衡平的提法,更多的带有公平、正义的意味。公证的衡平价值观与和谐社会理念是一致的,并且通过这种价值取向的传导,可以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育和生长。公证的衡平价值取向对社会走向和谐的能动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公证的衡平价值取向体现在公证人对法律理念的传达中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形态,一个充满欺诈、等级森严的社会,一个恶意盛行、不讲公道的社会,是决无和谐可言的。

公证人办理公证虽然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为,并不能以职权行为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私权,但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也要以主观的价值判断来作用于当事人所申办的法律事项,而且还要利用这种价值判断来引导当事人合法、真实地设立、变更和解除法律关系。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这种合法性价值判断的引导,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路径。

其次,公证的衡平价值取向具体地体现在公证人作为市场的“经济警察”的职能中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经济也就是法制经济的一般表现形式。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发达、自足的经济基础,而这一基础要靠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来保障。公证在市场经济的各种交易中,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是其职能的功用所使然。公证的功用之一,就是要使凡是办理了公证证明的合同、协议都具有全面、真实履行的可行性,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公证人在办理公证中,就像警察审视社会一样,对违法的要予以制止,对合法的必给予维护和褒扬。比如,当前社会生活中盛行格式合同交易方式,而格式合同一般都存在着对提供者有利而对相对人不利的情况,有的甚至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当事人格式合同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人就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效限制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不合理强势行为,保证双方交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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