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何良彬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深化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确定了一个明确的方向。诉讼制度追求的价值理念不能只是追求处理结果上的公正或效率,还要考虑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寻求和促成纠纷的和谐解决,应当成为司法制度特别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目标。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对民事司法制度,到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民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股席卷全球的浪潮,正深刻地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全面变革和社会的整体进步。深入了解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前因后果和具体进展,总结借鉴其成功经验,对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的动因和背景
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突出反映在:第一,审判权的作用对象——社会冲突和纠纷发生重大变化,民事诉讼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第二,诉讼迟延成为世界性难题。第三,司法理念面临适应危机,并处在一种重组、更新甚至革命性的变革过程中。
二、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加强法官对民事诉讼的引导和程序运行的控制,强化诉讼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力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最佳平衡,建立快捷方便、贴近民众、成本低廉的现代民事司法机制。简单地讲,即英国上议院院长欧文勋爵所概括的“更快捷、更经济、更简便、更公正”,或日本所称的实现由“官僚的司法”向“市民的司法”的转变。
三、改革的基本特征
主要包括:1、对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成为改革最根本的内动力。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一是各种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所谓的ADR)应运而生,迅速发展,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二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3、确立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控制和主导地位,避免诉讼拖延和对弱势方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4、注重改革的整体规划和阶段性推进。如1997年英国设立民事司法委员会、1999年6月日本设立司法改革审议会等机构,对确保改革的统一性和实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改革的重点
一是修改民事程序法,简化、完善现有程序,使其最大限度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1999年,法国开始实施第98-1231号法令,重新确定法院和法庭职权,调整代理和协助制度,发展调解制度,优化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英国在1999年4月26日颁布了法典化的《民事诉讼规则》,重点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增加诉讼的确定性、促使法院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公众对民事司法的接近。
二是基于不同层次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需要,增加新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建立高效率、多通道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力求体现司法的亲民性和效率性。比如法国在1999年确立了紧急审理程序,美国建立了案件管理制度,英国设立了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通道,德国则创立了著名的“斯图加特模式”。
三是开发、增加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1998年,美国专门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与诉讼程序相比,ADR具有以下突出特点: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力求程序上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富有吸引力的谈判结构;强调低成本运行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