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频道7月10日电(记者侯大伟 丛峰)10日,在成都召开的“共建和谐社会·成都论坛”上,一些专家对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借立法扩权诿责”等不正常现象提出了批评,并指出我国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法律偏私不公等现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林认为,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法治文明已经牢牢在中国生根,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高标准来衡量和要求,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一、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以及“借立法扩权诿责”等不正常现象。二、由于立法的观念、态度、经验、体制、能力、资源、技术等多种原因造成的部分立法质量不高。三、由于立法不善而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法律存在漏洞、法律偏私不公、法律虚置难以实施。四、由于立法不够科学民主等原因,甚至使部分立法本身成为制造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根源。
李林说,立法权的基本功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和汇集,实质上是通过表现为法律的人民代表的意志来分配利益和正义。立法分配的各种利益是否合理,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是否平衡,立法划分和规范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否合适,立法确定的游戏规则是否公正,甚至立法制造的法律体系本身是否协调等等,都从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源头上决定着社会和谐与否的命运。相对于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的环节而言,社会的和谐有序状态首先是由民主立法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警惕立法工作中的保护主义倾向,尽快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保证立法的正向作用,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负面作用,避免其形同虚设。
李林认为,在立法工作中,尤其是在制定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经济社会立法时,要注意三大问题:第一,防止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立法的不作为、懈怠或者拖延。防止政府部门利用起草法案的权力,弱化或者推卸法律实施的责任,特别要防止政府部门在起草经济社会立法中滥设、多设或者不设执法主体,避免把应当由本部门代表政府提供各项资源的责任,分摊到其他部门、社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身上。第二,防止经济社会立法脱离实际、违背社情民意,不考虑执法条件、不顾及执法成本,闭门造法、与法律实施相脱节,避免法律在颁布之日就是其生命终结之时的现象。第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经济社会立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