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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提出到2007年,力争使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数所占比例达到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总数的30%,建成示范性民办普通高中10所,中、高等职业学校15所,幼儿园20所。凡是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将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划拨相应的经费。从2004年起,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民办学校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允许公、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互相合理流动。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在落户、申报科研项目资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贫困学生可以申请获得政府提供的贫困生补助。吸引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办职业学校,到2007年,力争有50%的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若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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