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记者获悉,市房管局日前正式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拆迁现场如何公示、困难户特殊优惠如何享受、廉租补贴如何发放等均做了明确要求。
特困户又有新的优惠
《通知》规定,针对目前拆迁工作中困难户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新的特殊优惠政策,即: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一次性发放五年廉租补贴
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此外,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逼迫措施
《通知》要求,拆迁单位应给予被拆迁人足够时间去理解拆迁政策和作搬家准备,合理确定拆迁期限。拆迁单位可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积极搬迁户实施奖励。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
拆除单位用房应分户评估
《通知》特别强调,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内不在本市且无合法委托代理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必须事先登报公告,明确拆迁期限和要求,并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该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处理。
对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完)记者康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