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严禁校外租房并无不妥
对于教育部下发的上述通知,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大学生一般都已成年,学校应尊重大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选择居住地点的权利。
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管理大学生不应简单地套用“公民”管理模式。
现代行政法理论认为,学校是一个公共机构,是公务法人,既不同于民法上的私法人,也不同于公法上的机关法人和公法社团。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与它的利用者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被称为“特殊权力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具体到大学生校外租房问题,显然属于学校特别权力关系范畴。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包括为了便于管理和加强安全而禁止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其实,类似的权力关系在社会上是广泛存在的。事实上,任何一个公民如果归属于某个单位或组织的话,那么其权利和自由就必然多了一层约束。正如公务员要遵守公务员法对其言论和行为做出的一些限制规定一样,进入学校就要受校规的约束,这无需过多解释。因此,严禁大学生在校外租房并无不妥。(李克杰)
观点:校外租房宜疏不宜堵
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上述禁令的出发点虽好,但理由却并不充分。
住学生宿舍则是大学生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大学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不可否认,一些出租房在安全、治安、卫生等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禁止大学生校外租房的充分理由。一些学生宿舍也并非完美无缺,学生宿舍里发生的偷盗甚至刑事案件也是时有耳闻,但我们并没有因此禁止大学生住宿舍。此外,大学生中的大多数都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住在哪里,并且不应因为上大学就丧失这一权利。
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的确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首先想到的是发一纸禁令,这至少说明其管理还不够“艺术化”,以为“一禁就灵”。孰不知,即使这一禁令合法有效,在现实中也难于不折不扣地执行。笔者以为,对大学生在校外租房这样的事,宜疏不宜堵———学校可以要求有租房意向的同学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说明,班主任或辅导员则应详细告知租房的利弊及应注意的问题。至于住学生宿舍还是去校外租房,还是让学生们自己决定的好。(徐继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