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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岂能高于法律效力
既然前身是国有企业的孔家沟煤矿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后,县财政局为什么还将其资金作为国有资产加以处置呢?记者了解到,1997年前孔家沟煤矿属于国有企业,但在1997年和2000年,该企业曾先后进行过两次股份制改造。如何看待1997年的那次企业改制,成为当事双方分歧的焦点所在。

2004年2月10日,大竹县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孔家沟煤矿的204万“小金库”的产权属于国有,因此予以收缴。
唐继茂(大竹县财政局财务监督管理局局长):虽然孔家沟煤矿1997年曾进行过股份制改造,并且获得工商登记,但那次改制并不彻底,只是变更了企业名称,并未触动任何产权,比如说当时并未签订产权转让合同,2001年3月,公司自己上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写明企业出资人系“大竹县人民政府,股权比例100%”。相比较而言,2000年改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改制。因为它和主管部门煤材局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
所以我们作出结论:孔家沟煤矿成为股份制企业,应当从2000年改制而不是1997年改制起算。204万元的“小金库”资金,形成于2000年改制之前,因此属于国有资产。
袁中海:孔家沟煤矿是大竹县最早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之一,在1997年按照县上部署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步骤完全按照县上下达的红头文件进行的。那时候职工们根本不知道如何改制,县上怎样说,大家就怎样做,稀里糊涂的。从2003年开始,企业内部发生股权纠纷,职工们才自己掏钱买《公司法》,集体传阅和学习,这时候才明白企业改制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关于2000年改制,当时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连县政府在文件(竹府函[2000]140号)中对这次改制用的都是“完善公司制”的字眼。这说明,2000年改制是对1997年改制的进一步完善补充,而不是彻底否定。
王明贵:至于财政局说的那个《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上面写的是企业出资人系“大竹县人民政府,股权比例100%”,那是县上叫我们干的,说上报口径要统一按国有企业来整。数字是我填的,上面压下来,我也没办法,不干也得干。
商泽壮:任何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经过了依法登记的,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孔家沟煤矿从1997年至今,一直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后患无穷
当行政处理和受法律保护的工商注册相冲突时,大竹县财政局的态度怎样呢?

孔家沟煤矿是大竹县最早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之一,在1997年按照县上部署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步骤完全按照县上下达的红头文件进行的。
唐继茂(大竹县财政局财务监督管理局局长):我们是按照自己的行政程序进行的,至于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等等,与我们的具体业务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在作出“不是股份制企业”的行政决定之前,应该是查阅了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资料,但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
肖丕楚(四川大学经济学博士):当行政权力和法律效力发生冲突时,前者应该尊重并服从后者,这是政府部门应遵循的常识。大竹县财政局将股份制企业的资金当作国有资产违规收缴,这实际上把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效力之上,在程序上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前些年国企改制情况异常复杂,不少国企的改制是以某种不成熟甚至不规范的方式进行,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渐完善、成熟的过程,这就需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和态度。即使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前改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对政府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当前行政权力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关键原因在于某些政府部门依法执政的意识薄弱,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政代法”。大竹县财政局在处理孔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金库”时,应该学会尊重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事实。否则,“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将给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