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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著作权人(原告)的许可,将购买的盗版Adobe系列软件56套安装在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进行商业使用,从而对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构成侵权。一审判令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非法复制的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6套软件,赔偿经济损失290900元以及合理开支5320元。由于本案并非侵犯人身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997年至2002年先后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并首次出版了AdobePageMaker6.5(排版工具)、AdobePhotoshop5.0(图像工作室)及该系列的绘画、电子出版等7个软件(简称Adobe系列软件)并享有著作权。我国与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2003年5月16日,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在被告公司处搜索到该公司22台计算机硬盘中安装了原告的Adobe系列软件共10个版本56套,依据其正版软件在我国大陆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90900元。由于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安装使用的Adobe系列软件是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正版软件,且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方不属于善意的侵权复制品持有人,故认定被告非法复制安装复制品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完)(记者王鑫高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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