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南充警方及法律界引发争论
南充某大学学生王强(化名)到一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内里有一张储蓄卡,他马上按“查询”键,屏幕上显示卡上竟有27万元。王强脑壳一时发热,和同学黄伟(化名)一道取走了卡上的4.5万元。1月12日,王强、黄伟被警方刑事拘留。然而他们的举动是盗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行为,这在南充警方及法律界人士中引起不小的争论。
啊!取款机里有张卡
王强、黄伟都是大二学生,王强来自巴中,黄伟来自阿坝,平时都比较老实听话。
1月6日早晨,王强上街取款。在南充市五星花园一自动取款机前,王强正准备把自己的储蓄卡插进自动取款机时,眼睛顿时瞪圆了:嗨!自动取款机里怎么还有一张储蓄卡,是谁忘记把卡退出来?
王强左顾右盼,自动取款机旁没有一人。出于好奇,王强按了一下“查询”键,屏幕上显示的数据令他目瞪口呆:卡上竟然有27万元!来自巴中农村的王强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多钱,心当即跳得砰砰直响。在飞来的“喜事”面前,王强脑壳一时发昏———他在自动取款机上快速修改密码,然后按“退出”键,取出了别人的储蓄卡。
唰!轻松取走四万五
6日上午,王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另一取款机去取钱。他把储蓄卡插进取款机,输入他修改后的密码后,“唰———唰———”自动取款机“吐”出了1000元钱。
回到学校,王强乐滋滋地把“好消息”告诉好朋友、同班同学黄伟。二人商量再从卡里取些钱:黄伟拿着储蓄卡到银行,用一位同学的名字把100元钱存在该储蓄卡上。存款后,银行反馈给黄伟一张单子,单子上有该储蓄卡持有人的名字。
6日下午,王强、黄伟到银行营业厅从储蓄卡上取走4万元。下午5点多钟,他们又到银行营业厅取出4000元。取款时,他们签的都是该储蓄卡持有人的姓名。
“遭了,我没按退出程序!”7日,该储蓄卡的持有人向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报警。警方根据银行的记录、签名、录像,很快将王强、黄伟抓获。
遭!捡卡取钱被刑拘
王强、黄伟虽被抓获,但捡卡取钱,何罪之有?这把许多警察及法律界人士整得一头雾水。有的警察认为:王强相当于捡到一个密码箱,密码箱里有钱,他们拿走了里面的钱,这肯定是不对的,但这并不算盗窃。有的警察认为是盗窃行为。“他们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储蓄卡,并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失主的存款,这当然是盗窃行为。”12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二人刑事拘留。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律师认为,储蓄卡被主人留在取款机上,因此,储蓄卡应算遗失物,捡遗失物,不算盗窃。“王强将他人的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这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郭军元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不当利益应当返还。但也有律师认为这是盗窃行为。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持储蓄卡到自动取款机取钱,在完成取款交易后,如持卡人不按“退出”键,在三四分钟内,在自动取款机上仍可完成查询、修改密码等任务;取款后,如持卡人不按“退出”键,也不按其它键,三四分钟后,自动取款机就自动弹出储蓄卡(一半在机内,一半在机外);取款机弹出储蓄卡,如持卡人还不取走储蓄卡,取款机在两三分钟后就自动吞卡。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分析,该储蓄卡主人取钱走后不到三四分钟,王强就来到该取款机前。
据悉,王强、黄伟对自己一时鬼迷心窍追悔莫及。他们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失主。 文/图记者汪仁洪
■法规链接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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