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主管者自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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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马其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马其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8万元。 | 在招标中,为了内定中标者,有的公开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一些项目的招投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成都双流机场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了使一家公司中标,自定规则,甚至多次修改规则,开标日期竟被推迟了35天,最终使该企业以高出其他投标者400万至600万元的报价中标,国家白白多花了数百万元。为了防止业主在投标截止后至开标前出现违规行为,《招标投标法》专门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除了故意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会故意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
刘志才:为了给投标人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而某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工程规定的招标时间只有10天,飞行区场道工程招标只有14天。这也是为了给内定投标者扫除障碍。
保护主义盛行:非亲非故难公平竞标
《招标投标法》在实施中,遇到的一大阻力来自地方保护主义。某省对外省投标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本地企业的16倍。某省明确规定: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某市文件规定:只有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投标,而该市近两年已停止办理外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刘志才:一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建筑企业中标,还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例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要把其中多少标额分包给本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地投标人与本地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或不愿意,就想办法让其不能中标等等。
在保护主义“保护”下,损失的只能是国家财产,收益则是那些胆大妄为的贪官们。
据四川省招投标课题组的报告,中部某省建设部门抽查的693个项目中,不合格的竟占56%;东部一个省份人大常委会派出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建筑法及相关的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腐败行为竟有5000多项;东部某市一个违规招投标项目就查处了包括建设局、土管局、质监站等部门30名“实权”人物收受贿赂案件。
从业人员素质制约评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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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27日,受贿100多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招投标办法得以在全球市场化经济中成为一种基本规则,首要的前提是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科学先进、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的可能性。
而我国的评标办法因为评标人员素质低,没有一只优秀的招投标职业化队伍,制约了评标的“公正性”。
据了解,目前评标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有: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专家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勾兑”串通,腐败的机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2004年,四川省4名评标专家因为在一个项目评标中违规操作,致使对投标文件已作废标处理的四家投标公司继续违规评审,并其中两家投标公司推荐为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造成恶劣影响,最终被四川省纪委、监察厅查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近两年,四川省加强了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到目前为止,至少有20名评标专家因为在评标活动中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甚至是违法评标而被取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