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城市通”公交优惠卡,在限定时间内未达到规定的乘车次数,成都市民李新付17日将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告上武侯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卡中的剩余款16.5元。
李新付称,1月30日,他为自己的“城市通”公交优惠卡充了50元值。到2月28日,李新付共乘车67次,卡上还余33次,折币16.5元。3月1日,李查证,卡上余下的钱款全部消失了。李新付认为,他与被告之间是一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他预付的乘车费用超过实际消费费用,市公交公司应当将超过部分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市公交公司返还余款16.5元。
据悉,2003年底成都市实行公交IC卡以来,购买“城市通”公交车优惠卡与李新付有同样遭遇的市民十分普遍,该案是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新类型案件。(完)武法记者余义勇实习生唐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