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一起发生在阆中“茗香楼”饭店的天然气爆炸案,致使女老板的丈夫和另3名受害者被不同程度烧伤。
事发后,两名受害者诉诸法院,另一名受害者因是老板的亲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其中一名受害者顺利地得到了赔偿。而另一名受害者在经历了一番曲折后,因老板缺乏可执行的财产,使判决结果无法执行。
去年底,法院总算有了执行结果,但受害人要得足这笔赔偿,还需等待270多年。
受害人5年诉讼历程
1999年7月21日晚,敬渊、杜春全、苟朝武和刘星四人,在刘星妻子安蓉开的“茗香楼”饭店吃饭。因饭店管理疏漏,导致天然气泄露后发生爆炸事件,敬渊、杜春全、刘星、苟朝武四人均被烧伤。四人中,敬渊的伤情最严重,后经原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1999年11月,杜春全最先向阆中市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0月便进入了执行阶段,阆中市法院还支持了杜春全关于将刘星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01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仪陇县法院,将刘星夫妇一处价值10多万元的门面执行给杜春全。
2001年7月4日,刘星夫妇与妹夫苟朝武达成赔偿协议,刘星夫妇将一套面积为118平方米的住房及室内空调、彩电等家具抵赔给了苟朝武。
然而敬渊的诉讼之路却经历了不少曲折。2000年5月,他向阆中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阆中市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口头驳回了敬渊的先予执行申请。
敬渊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判决发回重审。敬渊再次向阆中市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然而这一申请仍然被驳回。之后,敬渊再度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9月3日,南充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茗香楼”老板安蓉赔偿敬渊各项费用共计198463.10元。
敬渊一案进入执行阶段后,他便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但阆中市法院一直未予答复。
几经周折
受害人获赔需270年
在此案的案卷中,记者见到了南充市中级法院下达的将此案指定给仪陇县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时间是2002年1月16日。4个月后,案子又被中级法院指定给南部县法院执行,敬渊提出的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始终没得到法院支持。
万般无奈之下,敬渊多次找到南充中级法院执行局。2004年2月10日,南充中级法院又指定西充县法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西充县法院裁定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并于2004年4月6日通知阆中市财政局,要求每个月从刘星的工资中扣除400元支付给敬渊,作为赔偿。按此方式,要获得全部赔偿需要近40年。
尽管如此,敬渊也愿意接受,他说:“奔波多年,总算有了结果。”
然而,让敬渊万万没想到的是,每月400元的赔付方式只执行了两个月,此后就变成了每月60元。这样算来,要获得全部赔偿还需等待270多年!
西充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湛利民告诉记者,每月400元的执行决定下达后,刘星夫妇跑到法院,称他们一家生活困难,并拿出居委会和阆中市检察院为其出具的有关证明:刘星工资仅747元,且一家三口全靠这笔工资养活。考虑到阆中市最低生活保障为184元,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开支,在请示了南充中级法院后,西充县法院决定每月执行60元。
不久前,敬渊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书》。他认为,导致他应得到的赔偿迟迟不能兑现,这跟法院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
专家:
无财产执行错在法院
就敬渊一案,记者采访了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
冯教授认为,爆炸烧伤所牵涉到的敬渊、杜春全、苟朝武等当事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被烧伤,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得到赔偿是所有受害人的权利。为了保证所有受害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人民法院应该将几个案子合并审理。即使杜春全先起诉,法院也应该问敬渊、苟朝武等人是否要起诉,如果要起诉就共同诉讼,如果不起诉愿意跟对方和解,那么和解协议也需经法院认可,否则应视为无效。
然而阆中市法院并没采取合并审理,在未经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刘星夫妇同苟朝武达成赔偿协议,并抵偿财产;对此,阆中市法院也没视之无效,从而导致法院在执行敬渊一案时遇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尴尬。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该案受害人完全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没有理由两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像此类案件,法院在将几个受害人的诉讼合并审理前,应该先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按比例分配给几个受害人用于看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待法院审结并正式执行时,再按照判决及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将被告可执行财产按比例分摊给不同的受害人。(完)记者李传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