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朱忠保
据《华西都市报》4月12日载,4月5日,在乐山市沙湾区嘉农二中初一读书的海强在一家黑网吧里,被沫东小学六年级学生小东等4位小学生用拳脚活活打死。4月6日,当地公安部门根据《刑诉法》规定,下达了“行为人4人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新闻回放:乐山:黑网吧内 4小学生活活打死一初中生 )
仅仅因为杀人者未满14岁,司法部门就不予立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事听起来有点儿像天方夜谭。如果因为年龄小,不满14周岁,即使是在打死了人,也可不予立案,不负法律责任,是不是说在14岁以下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对这样严重的刑事案件都不予立案,不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用意是不是真搞“人性化执法”,有没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等值得商榷。如果对此严重的伤害罪,司法部门没有任何作为,既不立案,又不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会不会在社会误导青少年,让他们误以为自己只要不满14周岁,就可以胡作非为,就可以违法犯罪,就可以任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会不会有更多的青少年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这样,到底是在保护青少年,还是在危害青少年的未来?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以后,即使刑法不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但是并不等于说其法定的监护人也不用负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家长或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管教;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表明对于未满14周岁的少年,在其违法犯罪以后,不是不予立案,不加管制,而是要采取特殊的处罚方式,并不是对这类人进行放纵,而是要通过特殊的处罚方式,使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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