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攀枝花驻蓉办事处出纳吴忠霞挪用百万公款案,昨(19)日在成都金牛区法院宣判,吴忠霞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7年,吴忠霞私自挪用第一笔公款15万元用于炒股,屡炒屡赔。为了弥补亏空,她又挪用公款赌球。8年间,吴忠霞一共挪用公款169万余元。自知无法逃避责任后,她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吴忠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追回,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完)(记者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