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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自贡市个体户刘少祥一起长达12年之久的购房小官司终于进入了执行程序。这起官司从1993年开始,分别经过7次审理、3次裁定,最后,经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才于今年5月最终落下帷幕。
自贡一起房屋纠纷创下我省民事案件多项纪录
买房起纷争 房东成被告
1991年3月,在自流井区自由路17号房(以下简称17号房)租赁门面经营服装的个体户刘少祥,同房东唐淑清达成协议,以4.5万元购买17号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后,刘付给唐3.5万元,约定余款在产权手续办结后给付。当日,刘、唐二人在自贡市房产交易所填报了《房屋买卖契约》和《自贡市城镇房屋权利申请书》,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相关手续。自贡市房产交易所签署了同意发证意见并加盖了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专用章。
不料3月下旬,唐淑清以丈夫钟全树系房屋共有人“反对卖房”为由,要求房产交易所退还原产权证,刘少祥没能领到房屋产权证。此后,刘少祥继续在17号房里经营服装生意。
1993年10月,刘少祥得知17号房即将拆迁,立即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购买17号房的协议有效。1994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少祥不服,上诉。同年11月,自贡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房屋因为城市改造已经于1994年底拆除。于是,这起官司成为一场没有标的物的诉讼。1997年6月,省高级法院驳回刘少祥的再审申请。
一房生两案 房客成被告
据了解,从双方就房屋买卖进行协商起,刘少祥就没交纳房租。唐淑清于1994年11月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少祥给付房租6.3万元及利息。刘、唐围绕着17号房展开了两起官司的较量。
199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刘少祥给付唐淑清、钟全树房租6.3万元,并支付利息1.9万余元。
官司再次失利后,2000年,刘少祥向自贡市检察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自贡市检察院认为,自流井区法院对房屋租赁案的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遂依法提起抗诉,要求重审。
购房小官司惊动省高院
2002年6月,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认为自贡中院认定刘、唐诉争房屋买卖无效的判决错误,要求依法再审。
2003年5月,省高级法院对刘少祥诉唐淑清、钟全树一案开庭进行审理。省高院认为,刘少祥与唐淑清的购房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由于唐淑清恶意反悔拖延了时间,造成买卖的房屋因城市规划所有权未作转让登记的后果,现在,诉争之房已被拆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由唐淑清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003年11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消自贡市两级法院关于“刘少祥与唐淑清签订的17号房的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解除刘少祥与唐淑清签订的17号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唐淑清退还刘少祥购房款3.5万元元并赔偿刘少祥损失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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