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10时,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原游仙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建设股股长曹鹄贪污一案。
据调查,2002年1月至2002年7月,曹鹄在担任游仙区城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发建设管理科科长期间,用未用完的7张收据,私自收取7名沈家坝征转居民所缴的宅基地基础建设费共计4.1万元,据为己有。2002年8月27日,曹鹄用原来剩下的一张收据,私自收取沈家坝居民陈某所交的超面积有偿使用费1.1万元。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曹鹄在担任游仙区城开办建设股股长期间,采取假编征转居民沈某等姓名及盗用双帆公司、道桥公司等名义,将国有宅基地出售给不属分配对象的梁某等人,并分别办理了相关宅基地分配和准建手续,获款80.9万元。曹鹄前后共计获款86.1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追缴赃款598852.31元。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鹄利用职务之便,获款86万余元据为己有,应以贪污罪追究其责任。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完) (陈开端记者辜英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