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一半”。然而家住成都市沙子堰的李某在与妻子王某离婚后却没能享受到自己应得的一半房屋财产。李某与王某于2001年10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协议未对房屋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对房屋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昨日上午,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原来是“丈夫”李某动歪脑筋,耽误了诉讼时效才去法院“叫屈”。真是“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法庭查明,为达到独自占有共有房屋财产的目的,2002年8月,李某瞒着昔日的妻子王某在某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以李某、王某的名义为“赠与人”,将房屋赠给了李某的母亲。2004年6月,成都某公证处接到王某的反映后,随即撤销了李某所作的假公证。原计划通过办假公证的办法来达到完全占有共有房屋财产的目的破灭后,2005年8月,李某才急急忙忙跑到锦江区法院“叫屈”,准备要回最后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法官认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李某起诉时已超过了这一期限,最后法庭判决,原告李某丧失了胜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完)(锦法 记者 朱光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