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报社昨向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科技报社刚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昨(21)日下午,北京科技报社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他们请求法院对“东方超人”案进行再审,撤销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和泸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并驳回陈建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科技报社代理律师彭剑说,如果向四川省高院申诉不成功,他们将向最高法院申诉,如果仍然不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他们将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我们将坚持到底,因为这涉及到反伪科学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
申诉观点一:
禁食表演活动为不合法行为
北京科技报社认为,医学界公认,在仅饮水而无其他营养供给的条件下,人体内有限营养储备至多维系十来天的生命活动;现代科学无法解释49天除饮水之外不进食的禁食表演活动的真实性或可能性。而陈建民的绝食表演活动却以“挑战人类饥饿极限”为名,挑战并否定以上真理。
“禁食表演活动使‘辟谷神功’沉渣趁势泛起,使公众混淆‘辟谷神功’与中医学的关系,同时还违反能量守恒这一科学重要定律。”在列举了陈建民禁食活动的一系列社会效果后,北京科技报社坚持认为,申请禁食表演活动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违背国家相关政策,且有违公序良俗,为不合法行为。
北京科技报社认为,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确定对绝食行为的否定,而不论绝食者自称其绝食的主观目的为何。
申诉观点二:
绝食活动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北京科技报社称,作为“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关键重要部分,即陈建民在表演中是否处于绝食、饥饿状态的事实,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故该事实并不是法律事实。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定,因为绝食活动的不合法性及申请公证的主要事项并无任何法律意义,故陈建民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公证要求。
彭剑律师说,他们将向司法部及四川省司法厅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公证书。
彭剑律师还指出,该案公证书的出具,其实仅仅是建立在认可在碧峰峡举办一场商业表演“活动的细则”的基础之上。而“活动的细则”并不能保证,也不能提供任何经过科学检验的数据,来证明这场“活动”声称的陈建民绝食49天仅靠饮用不加任何营养元素的水,从而突破了“人类饥饿极限”这一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公证不能证明陈建民的绝食活动属实,因为这个所谓的“科学实验”,须由科学的权威机构来认定。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得到或看到有关活动的细则规定的任何资料。”彭剑律师说,他们不知道“活动的细则”,但他们能看到的是,陈建民所在的八卦玻璃塔是有缝隙的、连接管是不透明的,活动的组织及环境不能排除陈建民在活动中偷食的可能性。
彭剑律师认为,公证书最后所证明的“活动结果属实”应当指陈建民仍生存的自然事实属实,但活动的关键———绝食行为的过程是否连续,公证书对此却回避了。
申诉观点三:
对公众人物应实行反向倾斜保护
北京科技报社认为,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相关的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是多数成熟法治社会采用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该报社认为,新闻媒体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北京科技报社的批评系基于当今公认的真理而产生的,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该报社称,他们对“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报道和评价,正是履行《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正是应国家政策要求而进行的合法行为,其报道与评论贯彻了科学思想,弘扬了科学精神,不仅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当得到社会的鼓励与褒扬。
“一、二审判决均未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北京科技报社坚持认为,常识和真理不需要用民事诉讼证据来证明,常识和真理更不需要用公证书来确认。
(完)■记者余义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