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医生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一张处方开出的药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据了解,处方上还须注明临床诊断,药师在给药时须进行临床审核。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要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完)(记者 余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