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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处置类似事件把握“度”
昨天,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朱兴全的亲属专程来到彭州市光明路派出所,询问案件的情况。
据民警介绍,之所以放走小偷,主要是调查发现,这名小偷姓张,当时只有17岁,尚未成年;同时,他被抓住的那晚,仅仅偷了几截很短的电线,价值很低,达不到盗窃罪立案标准;另外当时他眼睛伤势不明确,所以警方决定让其先回家治疗眼伤。至于朱兴全为何会被送进看守所,民警解释说,今年3月,张某在眼伤治愈后,与其父母来到光明路派出所,要求警方追究朱兴全责任。张告诉民警,当时朱兴全是故意用手中的钻头刺伤了他的眼睛。而朱兴全也承认自己当时在黑暗中的确用钻头刺了小偷一下,但说是在抓扯中无意刺中对方的,当时甚至不清楚刺在对方身上的哪个部位。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朱兴全才被认为是涉嫌故意伤害,而被送进了看守所。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公民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积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所以,作为工地守夜人的朱兴全试图抓住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的行为,不仅是他职责所在,更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只是他在扭送过程中,可能因为措施不当,对小偷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司法部门在调查确认后应该减轻甚至免除对朱兴全的刑事处罚。
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男则表示,这个事件为广大市民敲了一次警钟。今后在处理抓小偷之类的突发事件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度”,否则就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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