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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行政复议
校方“试读”规定应做修改
在此期间,因没有提出试读,小蔡没有上课、考试,因为投诉没有结果,小蔡随后回了老家。2006年4月,已经7个月没有上课的小蔡收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则教行复字[2005]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安石油大学所设定的“试读”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实施上存在不当。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省教育厅就小蔡的申诉作出的《复查意见》,并要求校方对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试读”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记者看到了这份长达5页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写道:学校出于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自行设置相应制度,给予学生机会,对维护学生权利有积极的意义。但应当尊重学生意愿,尊重程序规则。
《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就校方的“试读”规定提出了具体意见。写道:只有开除学籍和退学,学生才能丧失学籍,校方在学生未达到退学规定,没有给予退学处理的情况下,规定试读生暂无学籍,显属不当;学生没有提出试读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接受不能毕业的后果,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就本案,学校在实施试读过程中,实际采取了强制的办法,违背了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
校方撤销“试读处理”
上诉同学最终按“留级处理”
至此,小蔡近一年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2006年5月,根据国家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要求,西安石油大学重新制定了《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改了原规定中“应予申请试读”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学业警示”条款,规定,一学期内学分低于规定分数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跟踪。
2006年5月8日,西安石油大学发文,撤销了对小蔡的试读处理决定,予以留级处理。
“从申诉到现在,一年已经过去了,中间耽误的时间和学业,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昨日,委托代理人李卫国称,“还将向教育部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昨日,该校教务处教务科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学校撤销了对小蔡的试读处理决定,但与其同时“试读处理”的200余人仍在继续学习,“因为行政复议只是针对蔡同学一个人的。”(记者 田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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