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7)日,成都市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座谈会。据悉,《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将从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的各个环节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餐桌安全。
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禁止销售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者处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对个体生产者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
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主办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另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大关口消除餐桌污染
生产: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依法许可的,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明令禁止产销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它添加物。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并在销售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
销售:成都市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检测检验具体对象、指标内容和区域范围、市场类型(名录)以及实施时间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监督检查:成都市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产地环境条件、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例行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对象收费。(完)(记者陈筱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