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四川频道 :::   | 新闻 | 论坛 | 高校 | 美食 | 旅游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 网谈 | 图片 | 网群 | 信息 | 网址 | 龙门阵 >>
   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四川频道首页 > 廉政频道 > 正文
5000元并非贪污罪的“起刑点”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贪”与“盗”同属涉及财产侵害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主体和表现方式的不同,立案标准竟然出现如此大的悬殊,难怪那些心系“平民情结”的专家挺身而出,打抱不平。

    不过,笔者敬佩这种草根民情,却不能为此呐喊助威。因为这种单纯把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界限思想,已经混淆了罪刑法定和法理的一些基本原则。

    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对此,刑法还专门为此“量身定做”了细致严密的处罚条例。其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并未依附在“数额”上,即便是5000元以下也是贪污罪。只不过在量刑时会根据情节轻重和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惩罚。从这一点说,相关专家所说的5000元贪污罪“起刑点”,实际上脱离了法律文本,有断章取义之嫌。

    由于官场潜规则和各种灰色的“法网柔情”,使得我们的法定准则多少受到一些“钱权污染”。一些人有意无意地认为5000元就是判定贪污罪是或不是的临界点,并因此而巧变规避。实际上,这是一种完全荒谬和错误的认知。要说其中不公,那么,藏匿在某些执法人员中的“私情暧昧”才是法与不法的“临界点”。(张红蕊)(完)

 
编辑:墨痕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
反腐漫画   更多>>
官员的生活作风谁来管?
漏网之鱼
反腐漫画:精神动力
 
新华网廉政频道    中国政府网
反腐论坛 进入»
用户: 新手注册
密码:
· 治理商业贿赂对策之我见
·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 目前对贪污贿赂犯罪尚不可废除死刑
· 腐败和管制的黑色沉沦
· 廉政瞭望:行贿黑名单斩断贿赂上游链
领导论述 更多»
· 韩正:反腐败要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 张高丽: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落实反腐任
· 吴官正:忠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 韩正:不能造成制度在“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
· 何勇: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四川省纪委 监察厅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028-86149424 861227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法律顾问: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晓钟 谢磊 蒋大海 电话:85138499 13198508351
制作单位:新华社四川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