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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改?
丛诚说,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与整体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无可厚非,因为商业性住房贷款构成银行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央行在公布调整利率政策时,总是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起进行调整,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特征和要求。
他说,作为一项制度性和带有保障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跟随市场起伏波动,非常不利于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对房贷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略低于商业贷款,但由于利率规则的缺失,从利率波动的角度,公积金贷款利率风险与商业银行房贷无异,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初衷。
丛诚建议,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规则应向社会公开,以利于缴存者产生理性预期;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缴存不变的前提下,放弃低存低贷政策,采取市场化利率政策取向。
他认为,公积金存款一般是长期存款,其利率水平也应反映市场价格,至少应由目前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存款利率甚至更高;贷款利率则可以继续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一些。
根据199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确定的贷款规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低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存贷利差固定。该规则已不再执行,这是从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开始的。
“固定利差的做法应该恢复。”丛诚说,目前商业银行存贷利差(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的差)达4个百分点,公积金利差为2.8个百分点。把公积金利差压缩到1.5个百分点,完全可以正常运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幅度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另一方面又可以继续降低贷款利率。
他解释说,商业银行需要赢利,所以其利差需要较大。而公积金委托银行管理,经营成本要低很多,再加上公积金不盈不亏的原则,1.5个百分点的利差收入,足以用于风险准备和补充经营成本。
“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后,虽然仍无法解决世行提出的‘主要使高收入家庭受益’的问题,但无法获取贷款的家庭至少不会再有什么损失了。”丛诚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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