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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申报06年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的通知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7年09月29日    来源:
 

    附件: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意见》(川委办[2006]17号)精神,为做好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纳入“三个百亿工程”的重点企业(包括产业集群或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奖励等方面的人才工作项目,各地、各部门围绕重点企业人才开发开展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以及开展重点企业优秀人才宣传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服务工业强省战略,引导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资源向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集聚,以工业人才开发促进工业经济发展。

    (二)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先资助与工业强省发展目标相一致,有利于重点企业聚集、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合理使用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所申报的项目,如国家和省已有专项计划和经费支持或属于地区、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四)逐级申报、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指导,资助项目应按行业归口原则由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申报,或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区提出。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级主管(代管)部门、所在地区共同指导、督促、检查所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由四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省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和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资助重点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项目,包括选送优秀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学习研修(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举办与企业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相关的会议、活动,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科研合作,建立学生见习基地,开展院(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等。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

    第六条 人才引进项目资助。资助重点企业在招才引智中的有关项目,包括为引进、聘用国内外优秀专家或急需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科研助手、组建科研攻关小组、津补贴等。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

    第七条 企业创新团队资助。资助组建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帮助重点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重大项目主要实施者解决技术、人才方面的特殊困难。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人才工作项目资助。资助各地、省级各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企业开展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包括用于培养、引进、使用工业企业人才的工作项目,开展企业人才交流、合作、竞赛、表彰活动,组织工业强省专家咨询智力服务活动,开展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理论研究等。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

    第九条 对符合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方向的其它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重点企业人才开发资助资金项目申请书》后,按行业归口或属地管理原则,送省级各主管(代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委组织部审查后报省委组织部;省级部门和各市(州)委组织部申报项目,可直接向省委组织部提出。所有项目申请单位都应按不低于资助资金50%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项目开发。

    (二)初审。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对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提供材料不齐全或申请金额远超过项目实际所需经费,限期补充完善。初审通过的项目送有关省领导征求意见,与省级有关部门沟通。

    (三)评审。组建由企业家、工业经济领域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同志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被评审单位到会答辩、评委投票表决等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及金额。建议资助项目必须获评审委员会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建议资助金额根据到会评委意见汇总确定。

    (四)审批。建议资助项目及金额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委组织部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安排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负责将资助资金划拨有关省级主管(代管)部门和市(州)。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分两期拨付,立项当年拨付批准资助金额的三分之二,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三分之一。在年度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资助经费可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地区、部门和企业必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真实性作出客观评价。如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2年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对列入资助的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出具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进展阶段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报省委组织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经所在单位的省级主管(代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委组织部、财政局审查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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