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坚决制止“劝辞”行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电 昨(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消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藉此规范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此,全总专门发出《通知》,明确指出,这些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通知》还对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出要求,明确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
法规解读
主动辞职单位也要给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辞职经济补偿有何不同?”“劳务派遣如何算工资?”昨(2)日,继本报推出腾讯·大成网报料平台后,许多网友留言咨询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问题。
在此特别提醒,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为让单位和劳动者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即日起,有任何问题都可登录腾讯·大成网报料平台(http://cd.qq.com/)进行咨询,本报将就您提出的问题咨询劳动部门专家,为您作出详细解答。
案例一
职工主动辞职 单位要补偿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已一年多,公司与一小部分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如果未满合同期辞职,员工必须退还公司为其交纳的保险金部分金额,美名其曰为退还培训费。想问一下,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前辞职和在2008年新合同法实施后辞职有什么区别,可否要求经济赔偿?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在经济补偿方面,依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动辞职,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但从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是职工主动辞职,单位仍然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市劳动保障局就表示,若现在辞职就不划算。
案例二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我是某单位的实习生,再过几天将和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想知道一旦我和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是不是就算以后我工作几年、几年工龄都和该单位是没关系的,说不要你就不要你了?
解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如果企业觉得这个人胜任工作,就必须得跟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不再用劳动派遣这种形式。 (记者侯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