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开始,经营者若拒绝、阻碍物价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价格监测单位若瞒报、拒报或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使价格监测数据失真,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昨日,首个针对价格监测工作而制定的地方法规——《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规定,物价部门从此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据悉,我省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主要以常规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监测三种方式进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此外,县级以上物价部门还要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监测规定》还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记者江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