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校 | 美食 | 旅游 | 娱乐 | 城建与房产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_四川新闻_记者风采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_记者文章_笔下四川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_记者图片_图说四川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_记者调查_深度报道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_记者摄影作品
焦点新闻 | 焦点网谈 | 政要访谈  四川政府在线 | 四川廉政 发展论坛 | 时事点评 | 新华网评 | 理论特刊
  您所在的位置:新华网四川频道首页 > 新华社记者看四川 > 正文
“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 法院驳回退票请求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8年02月16日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法院驳回“退还”门票款请求

    新华网四川频道2月15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活动引发的新类型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要求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

    周某2007年4月8日与被告联通成都分公司签订《存话费送“要成为新势力”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活动协议》,其在当日预存手机话费880元,获得价值1280元的演唱会门票一张。2007年5月11日,被告通过短信告之原告周某,演出阵容中的陈慧琳因伤不能出席,而演唱会将如期举行,若不入场观看可于5月19日起办理退还预存话费手续。而周某在接到短信后既未办理退款手续,也未去观看演唱会,之后其向法院起诉,称其是基于陈慧琳参与演出才自愿参加该活动的,现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合同,即原告预存话费,被告提供必要的电信支持服务,该合同应为主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原告预存话费后,被告赠与原告演唱会门票的赠与合同应为从合同,而主、从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有效。

    周某是针对赠与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案中,在合同生效后,被告也履行了提供必要电信支持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扣划话费,同时还履行了赠送演唱会门票的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具有违约行为。被告在知晓个别演员不能到场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提前告知原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解除主合同,可原告并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因个别演员未参加演出而放弃观看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理由,被告作为赠与人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周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审案法官认为,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作为服务接受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热衷于各类花样繁多的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家而言仍具有警示意义。相关商家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不得随意以不能兑现或与承诺不符的“赠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墨痕  页面功能 ; 【字体:  】 【打印】 【关闭
 
·新华社记者笔下四川·   更多»
·"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 法院驳回退票请求 任硌
·15天无销售记录 “家电下乡”网点将被撤 叶建平
·向三峡库区送"干净水" 四川投81亿治污 刘海
·四川职工体能好的仅占11.4% 史春东
·成都火车站为3万外出务工旅客开绿色通道 海明威
·滑雪乐趣颇多 “防撞”首当其冲 叶建平
·成都军区抢险突击队增援贵州电网抢修 欧阳昌佩
·专家认为踏板操简单易学值得推广 史春东
·四川农牧民用上放心便宜药 曾亮亮、丛峰、肖林
·外出务工者乘坐临客做好心理和生理准备 海明威
·一位随车医生的临客出行记 海明威
·成都:新春水冷情暖 史春东
·专家:甩手健身简单有效但要配合好呼吸 史春东
·一名新型农民是如何“炼”成的 周盛平、黄毅
·郑洁:别受伤,认真打好法网和温网 史春东
·"奥运福娃"亮相成都双流机场迎候旅客 江毅
·冬天室外健身要做好多种准备 史春东
·成都军区派出工兵抢修二滩电站输出线路
·成都32名"老赖"春节前被法院限制出境 任硌
·党群同心抗灾害 灾民节前搬新家 任硌
·新华社记者图说四川·   更多»
冰雪线上忠诚警魂
中国血压达标工程在成都启动
工地上的婚礼
爱心服务团暖人心
巧手绘福娃 童心系奥运
留守学生开博客
“三下乡”送温暖到灾区
达州抓紧进行灾后重建
记者各地: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山东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高校毕业生图像采集:028-86149424 861227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法律顾问: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晓钟 谢磊 蒋大海 电话:85138499 13198508351
制作单位:新华社四川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最佳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