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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药店敲了我的竹杠,想用8000元封我的口,我要举报!”昨日,达州市达县南城的鲁老师再次来到达县消委会,反映了他在南城华蜀路一家药店的买药经历,原本30元左右的中药被卖成了300多元。
去年11月,身体不适的鲁老师来到南城华蜀路一药店买药,中医看后开了中药,一划价320元,想带走处方,药店没有给。今年1月下旬,鲁老师第二次来到药店开药,划价310多元,索要处方同样被拒。2月21日上午,鲁老师第三次来到药店,中药花费375元。支付了10元钱后,拿走了处方。鲁老师到市内几家药房划价,都在30元以内。
2月23日,鲁老师找到药店讨说法。药店老板与鲁老师子女协商,表示自愿支付8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并签字付款。但鲁老师不愿就此赔偿了事。药店为何要欺骗消费者?他坚持要老板给说法。鲁向消委会投诉后,消委会认为根据“消法”的相关条例,药店的赔偿已经符合欺诈消费“一赔二”的相关规定,药店也愿意赔礼道歉,所以建议消费者接纳双方已达成的协议。
药店的负责人邓某承认了当初收取鲁老师高价的事实。认为当初的划价应该只有170多元一服,“是工作人员划价时出了差错。”对于支付了8000元精神损失费一事,邓称责任在药店,因不想将事态扩大,只好拿出巨资息事宁人。
目前,此案移交达县物价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胡庭权 记者 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