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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敬告消费者:
购买和使用公墓(塔陵)时注意以下政策法规规定
一、政策法规对公墓(塔陵)的规定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一)社会公共墓地
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在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机关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
2、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3、社会公共墓地管理单位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4、社会公共墓地管理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
1、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机关颁发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许可证书”。
2、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对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具体规定
1、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3、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4、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火化通知书或迁坟通知书销售墓位、墓穴,办理相关安葬事宜。
5、公墓墓体、墓碑不得使用白色石材。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二、社会公共墓地在销售公墓(塔陵)过程中应向消费者出示的相关证件
1、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
2、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和证书;
3、经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书;
4、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证书;
5、经工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6、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有“四川”拚音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公墓(塔陵)、办理相关安葬事宜时,注意查看以上原始证件,公墓管理组织无条件向消费者出(展)示相关原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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