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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破解执行难
案例
拒绝还钱 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10年前,刘某借给朋友谢某5万元钱,然而谢某一直以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还款。诉诸法律后,刘某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谢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一周后将自己的财产隐藏了起来。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陷入了僵局。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些耍赖的招数将不管用了。首先,执行人员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苗头就会采取立即执行的手段;其次,还可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甚至限制其出境、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解读
震慑老赖 罚款金额提高
修改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个人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
修改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个人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解读:修改后,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老赖规定了罚款金额,但罚款金额偏低,这对被执行人来说影响甚微,导致被执行人对这一规定视作无物,此次提高罚款金额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
杜绝地方保护 可申请异地法院执行
修改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修改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修改后的此条规定规范了执行行为,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据了解,当前执行难有一部分是因为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
另外,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 延长为二年
修改前:申请执行的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修改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解读: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新增数条规定 让老赖不敢赖了
据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对原有法条的修改,还新增了数条规定“对抗”老赖。
一:立即执行制度
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此次新增的这一款规定就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而不一定非要先通知才开始执行。
二:财产报告制度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解读: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次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罚。
三:执行震慑机制
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读:新增的这项规定,加大了执行的威慑机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三方面的措施来监督、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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