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院昨日一审宣判,作为成年人的业主没有预见危险的存在自身担责70%
住在顶楼,林先生把楼顶平台当成了自己的运动场。可没想到的是,一次锻炼过程中,林先生在跑动中“刹车”不及时,冲过楼顶护栏,坠楼身亡。惨剧发生后,林先生的家人认为楼顶护栏过低、物管未对楼顶的使用进行管理是造成林先生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悲痛中林先生的家人将楼盘修建公司和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昨日锦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件回放
楼顶锻炼不慎坠楼身亡
2007年1月14日,天气晴好。早上6时刚过,习惯晨练的林先生就开始在“自己的运动场”——楼顶平台上锻炼身体。他不停地来回跑动,时而缓慢、时而疾驰,运动的快乐似乎让林先生暂时忘却了自己是在楼顶上奔跑。就在林先生挥汗如雨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林先生在跑动过程中由于速度过快,“刹车”不及时,身体的惯性促使林先生冲过楼顶护栏,直接从楼顶跌至地面,当场死亡。
林先生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家人认为房屋楼顶外围防护设施的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的相应要求,于是一纸诉状将楼盘的修建公司和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对林先生死亡后果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庭审争议
楼顶屋面能否上人?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房屋楼顶的防护墙高度仅约41厘米。原告认为防护栏的高度完全不能保障在楼顶锻炼的业主的安全,正是楼盘修建公司在屋顶防护设施上修建的重大缺陷导致了林先生的死亡后果。原告同时认为,该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楼顶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疏忽,应该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称,林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而且在楼顶上锻炼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林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买单。
而修建公司提供的房屋报建的相关证据表明,屋面设计为不上人屋面,施工和设计符合标准。
法院判决
当事人担责70%物管担责30%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楼顶设计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故修建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林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林先生忽视了可能导致的后果,其过错对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业主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却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对林先生的死亡起次要作用。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担责70%,物管担责30%。 (锦法记者郑钰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