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商报:这项制度会不会成为富人犯罪后堂而皇之减刑的理由?
代万旭:我们对预交了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判决的理由是认罪态度好。认罪态度好的标准有很多,对于确实贫困,认罪态度又确实比较好的被告人,我们同样会酌定从轻判决。而且,即使交了罚金保证金,如果被告人有其他恶劣情节,法院也可以不轻判。
成都商报:预交的保证金有无数额限制,是否是未判先执行?
代万旭: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完全是体现一个态度,法院没有设硬性限制。而且保证金也不同于罚金,如果交多了,法院将如数退还,交少了,判决出来,还将继续追收,不能简单地说成未判先执行。
成都商报:当事人会不会利用这个渠道“勾兑”法院?
代万旭:现在遇到这种案件,我们都要全庭讨论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由分管领导批准,个别案件还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专家说法
体现刑罚文明化趋势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雪锋称,罚金保证金制度,以更多的财产刑代替自由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文明化趋势,在刑罚发展方向上是一种进步。这将减少司法成本过高、罪犯交叉感染等一系列自由刑的弊端,同时,还保证了罚金刑的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总体上非常积极。但预交保证金制度,在中国现在的社会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公众种种猜测,让人觉得有钱人就能“罚钱减刑”。而且,对于预交的这部分保证金的性质也需要作出一个慎重的说明,否则公众可能理解为未判先执行,法院搞“有罪推定”。因此,法院推行这项制度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消除公众误会,完善理论研究,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抑止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武法徐青本报记者李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