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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报道武侯法院试行预交罚金保证金后酌定从轻判决的制度后,在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
有人认为这是改善现行刑罚制度的一条新出路,将带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等诸多好处。也有人质疑这是变相的“罚钱减刑”“花钱买刑”,成为富人犯罪轻罚的合法渠道,开历史的倒车,将把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和法律制度拖向沉沦的深渊。
昨日本报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向朝阳、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以及数名资深法官、检察官和普通市民,展开一场激烈的辩论。
是否“罚钱减刑”?
“这就是典型的‘罚钱减刑’‘花钱买刑’嘛,给法院预先交点钱,就少判几年。”本市红星路一家香烟铺老板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第一感觉就是现在钱实在太厉害了。
一位资深检察官对此更为悲观。他告诉记者,近年来,刑事和解涉嫌“赔钱减刑”,现在法院又搞罚金保证金制度,涉嫌“罚钱减刑”。前者是向被害人买,后者直接向法院买。向被害人买,还可以达到社会和谐,而向法院买,是给富人一个轻判的理由,给法官、法院一个收钱的机会。
黄泽勇说,和罚金刑不能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相比,作为法律对现实妥协的结果,这项制度未必不是从另一个角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不能简单地将这个制度和‘罚钱减刑’‘花钱买刑’等同起来。”向朝阳说,不管是罚钱还是坐牢,都是接受刑罚处罚。现在,减少短期自由刑增加罚金刑是世界刑罚制度的一大潮流。
“刑罚有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这项制度,它并不一定就是错的。”阮齐林说,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主要以肉刑为主,当时人们认为犯罪后就应该打板子,现在各国几乎都废除了肉刑,坐牢成了主要的刑罚手段。现在人们认为,坐牢是犯罪后应受的惩罚,罚钱不是。但如果今后罚金刑成为主要的刑种,人们认为犯罪后应交罚款而不是坐牢时,争论将没有任何意义。
是否搞有罪推定?
“不论叫罚金保证金也好,还是其他名字也好,预收的这部分钱,实际上都是对罚金的预收。还没判决被告人有罪,就先收罚金,难免有搞有罪推定的嫌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检察官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任何人在没有被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发展到无罪推定经过了几百年,现在法院这样做,有点开历史倒车的嫌疑。
对此,马克昌也认为,如果被告人预交了罚金保证金,可能会给法官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如果没犯罪,他怎么会交钱呢。既然交了钱,就怎么都有罪。”而这样的心理暗示,对要保持中立心态的法官来讲,将是非常有害的。
“罚金保证金并不是对罚金的预收,不能就此说法院搞有罪推定。”阮齐林说,法院对这部分钱并没规定任何硬性限额,如果多了,将如数退还,少了还将继续追收。这笔钱在判决前只是保证金,只不过判决后罚金将优先从这笔钱中扣除而已。而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可以选择拒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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