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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
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于是,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法庭上国航称,培训一名飞行员公司将投入很大的财力和精力,“就拿陈勇来说,公司就对他进行了军转民、改装飞机机型等多项培训,培训费用不下50万。”国航表示,如果飞行员也像普通人一样想辞职就辞职,那航空公司的损失就太大了。
随后,国航拿出2005年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及民航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作为自己提出210万元赔偿的依据。“《意见》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国航说,“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国航表示,陈勇已从事飞行员工作10年以上,公司提出210万元赔偿并不为过。
庭上答辩
飞行员称终止劳动关系不用赔
然而,陈勇却认为,既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在辞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属于终止,不属于解除。因此,自己不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承认与国航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我在去年7月6日就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公司在30日内没有给予答复,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了。”陈勇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费用。”对于国航提出的民航总局文件,陈勇认为,文件规定的赔偿对象是新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因此,他作为个人在辞职时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采访了陈勇的代理律师李晓斌,李晓斌告诉记者,陈勇辞职的原因主要是“感觉很累”,究竟怎么累,李晓斌没有明确说明,只是说:“工作很辛苦是其中一个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
法院判决
没签合同国航得不到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办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那么陈勇应该给予国航赔偿。但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而陈勇提前30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到期即自动解除。对于民航总局文件规定,法院认为,该文件仅是对招用飞行员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有关支付培训费用的规定,并非是飞行员个人辞职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国航为陈勇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
劳动合同都是关键因数
与陈勇被索赔一案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李怀远、李斌均因向国航提出辞职被国航起诉,李怀远被索赔99万余元,李斌则被索赔101万余元。与陈勇一样,李怀远没有与国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同样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怀远不需要对国航进行赔偿。
而李斌却不一样,他与国航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被国航起诉后不久,双方都向法院表示愿意调解。据悉,李斌与国航日前已达成庭外和解,李斌向国航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目前,在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纠纷中,国航都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