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说法
法官
如有“下家”聘用 仍需付“培养费”
昨日,记者采访了承办这3起纠纷的双流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苏炳良。苏炳良表示,这3起纠纷的关键就是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飞行员是特殊劳动者,航空公司需要花费很多财力、精力才能培养一名飞行员,因此,飞行员辞职应该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但是,飞行员仍然属于劳动者,其权益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没有签订合同,国航的权益就得不到支持。”
记者提出,没签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航空公司的培训费就永远拿不回来?苏炳良对此予以否认:“在实际当中,双方确有事实劳动关系,培训费也已经产生,因此,根据民航总局文件规定,只要有新的航空公司聘用像陈勇这种情况的飞行员,就要支付70-210万元不等的费用。”
律师
如到国外谋职 国内文件没用
基于上述原因,辞职的飞行员今后的工作状况大致有两种情况:要么另谋职业“转行”,要么应聘到肯出高额“转会费”的航空公司。是不是这样的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彭胜律师认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飞行员到国外谋职。“飞行员移居到国外,然后谋职,即使还做飞行员,但国内出台的文件管不到了,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也都不用付费了。”
律师还称,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来讲,虽然目前关于飞行员辞职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判决飞行员赔偿,因为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砝宣 记者 袁钲钲 谭勇 实习生 李梦 摄影 韩杰)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