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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
执行“一裁终局”倾斜劳动者
案例:2005年,王某在某房产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连续7个月都没有发工资给王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是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可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一拖再拖,直到现在王某还没拿到工资。
解读:今年5月1日起,一旦劳动仲裁委做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等裁定,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履行。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
追索 可裁决先予执行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在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60日内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文忠介绍,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则必须提供担保。从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记者李寰蹇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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