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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潼关涉黑大案:黑老大信步“黑白”两道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新华网/法制日报
 

  在“善”与“恶”间来回变脸

    肯吃苦,讲义气,关心工友,热衷社会福利事业。在冯永强艰苦创业,以及后来荣耀的岁月里,一些人夸赞他身上具备许多优秀的品质。

    “他帮助过很多残疾人。”潼关县政府一名退休干部如是评价冯。但他稍微停顿后,又接着说:“在潼关,黄金矿产资源争夺十分激烈。而无序开采导致当地黑社会团伙滋生。为了享有更多的矿产资源开发权利,黑社会团伙核心成员往往一改穷凶极恶的惯常形象,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自我包装,成为具有社会地位的知名人士,其行为更具隐蔽性。”

    回顾冯永强的发家史,不难发现,在他财富的积累过程中,上述那些所谓耀眼的优点其实并未起到决定作用。除了采矿,冯永强还异乎寻常地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近年来,他无偿出资近二十万元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数十起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这个“打黑英雄”靠着“热心肠”和公安机关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与相当多公安局领导的私交越来越深。这也引发了冯永强借公安之手消除异己力量的传言。

    2006年底,多份关于冯永强黑恶势力所作所为的反映信引起中央重视。公安部领导批示后,陕西省公安厅、渭南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陕西省公安厅和渭南市的民警赶赴潼关,绕开当地警方,将冯永强等数十名涉案人员悉数带走。

    一个月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宣布,以冯永强为首的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已被批捕。

    此后,冯的“保护伞”们也全部覆没。

    渭南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在法庭上指控,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于1996年元月投资与县社会福利厂联合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这样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外衣。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组织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经过多年发展,该犯罪组织获取了惊人的利益。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开采金矿获利数千万元。他投资800余万元与他人合股经营矿山开采,投资260万元在四川老家成立了“永强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以800余万元在西安购置豪华别墅。还存有5.7万克黄金、6.2万克白银。有关部门在查封冯的财产时,仅汞金就有4000余克,价值400余万元。

    潼关公安“六保护伞”罪责难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冯永强等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使个别公安民警成为该组织的“保护伞”。

    冯永强涉黑案27名被告人中,有6名公职人员因充当其“保护伞”,被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

    这6人全部来自公安系统。他们分别是:潼关县公安局纪检委原书记熊金祥、潼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田平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原局长张宏、潼关县公安局法制科原科长王军逢、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队原队长王争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原民警任新法。

    在去年10月的庭审中,6名公职被告人辩称自己“没有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主观意识上没有意识到冯永强的劳务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故意的犯罪动机,谈不上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在4月22日的法庭上,法院认定他们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介绍贿赂罪。(记者 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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