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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仲裁经费
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取以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要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将直接减少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
亮点4:举证
用人单位有证据应提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等情况和资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新法还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此条规定将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有效遏止部分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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