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将一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内,可在次日取车时,他却发现车不见了。伍某找到小区物管公司要求对方赔偿,但物管公司以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伍某无奈之下,就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武侯区法院判该物管公司赔偿伍某损失12万余元。
去年1月6日晚,伍某驾车进入武侯区某小区时,物管在小区《机动车临时收费登记表》上对该车进行了登记,并向伍某发放了一个号码为104的机动车辆出入证。伍某凭物管公司向其发放的机动车辆出入证,将车停放在小区内5、6号车库门前。次日,伍某前往车库前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不翼而飞,他找遍了整个小区都没找到,伍某只好报警。事发后,伍某多次找到小区物管公司,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但均协商未果。
伍某认为,他与物管公司已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应对其保管车辆失职,对伍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物管公司则表示,双方只存在汽车车位临时租赁使用关系,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伍某的车辆被盗事实还不确定,即使该车被盗,赔偿责任也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公司收取的只是车位使用费,伍某将车辆的全部赔偿责任推给公司,显然不公平。
伍某将车停放在小区内,是否与物管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呢?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对临时停放在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发证,从制度上进行了发证登记,然后向车辆发放机动车出入证,当车辆驶出小区停车场时,经物管公司验证无误收回机动车出入证后,收取停车费,放行车辆。物管公司向伍某发放的《机动车出入证》载明了“卡作为机动车进出小区的凭证”,“请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得放于车内,不得遗失”等内容。且物管公司并没对加盖有物管公司管理处印章的三张“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真实性予以否认,足以说明在平时的交易习惯中,物管公司确实存在以此种发票出具给停放于该小区内的车辆的情形。
伍某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对停放的伍某所有的汽车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物管公司在放行该车时,未严格审核发放的机动车出入证,致使伍某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属于保管不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记者蹇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