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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中抢救遇害者的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地震属于紧急事件,对于抢救遇害者,医疗机构负有救死扶伤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治疗费用、医疗条件等)对遇害者拒绝救治。医疗机构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在抗震救灾以来,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表现是杰出的,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抢险救灾中,抢险救灾医疗队以及其他担负救治地震灾害遇害者责任的医疗机构,由于处于异常紧急情形,且在医疗设施等不齐全的情况下施救,因而应当降低医疗机构的责任要求,医疗队以及医疗机构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造成遇害者人身损害的才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害,不应按照医疗事故承担责任。
在救灾中,因紧急情况对遇害者需要进行截肢等紧急处置的,一般应当征得遇害者的同意,遇害者同意进行截肢等紧急处置的,医疗机构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例如受害人昏迷、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如果需要进行紧急处置措施,又没有遇害者的近亲属在场,主治医生可以在其他人员证明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手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因意外发生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问题
在地震中,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应当掌握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是否能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如果已经知道将要发生地震,并且有能力通知或者组织、协助被保护的人逃生的,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保障被保护人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地震中,有的学校教师在大地震发生前的第一次震动中,曾经组织学生逃生,但由于没有接到停课通知,又组织学生回到教室继续上课,结果在地震中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人认为,对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由于学校并没有确切地知道即将发生大地震,且没有接到地震预报,按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也无法预料即将发生大地震,因此学校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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