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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该局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工商系统正式推行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贯彻执法与规范并举,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管原则,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回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公平交易执法、法制、注册、商标、广告、市场、消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分工共同实施。
什么是行政处罚回访制度?如何实行呢?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回访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后,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现场派员或书面回访,了解并掌握其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实施后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活动。
哪些案件必须实行回访呢?该局明确了行政处罚回访的案件类别与范围:1、罚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员现场回访率应达到100%。2、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专用权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派员现场回访或书面回访率应达到100%。3、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书面回访率应达到100%。4、其他需要派员现场回访或书面回访的案件。
回访主要了解与执法当事人相关的什么情况呢?行政执法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何进行回访?据介绍,该局在出台的制度中规定行政处罚回访的方式:办案部门应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二、四类案件需进行回访的相关情况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回访方式,并下达《指派回访通知书》交由相关部门实施回访。回访包括现场回访和书面回访两种方式。回访案件类别与范围内的第三类案件,由办案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书面回访记录表》,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填写该表后寄回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以此作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一个途径。
相关职能部门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执法办案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监察部门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完)(记者
刘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