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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内严控新建扩建住宅商业建筑
http://www.sc.xinhuanet.com     2007-07-09 11:06:06    来源:成都日报
 

    城镇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调整要服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区内建设活动严格限制新建、扩建住宅、商业建筑和旅游、商业服务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传承利用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文化局日前共同拟制了《关于加强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内容 原有整体空间环境都受保护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内容包括镇(村)原有整体空间环境,含镇(村)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周边环境等;历史街区的传统建筑;具有文物价值的地上文物古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重要史迹、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地下文物埋藏区;水系、林带、绿地、农田等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

    规划 要具备完善的保护规划体系

    《意见》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调整应服从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注重保护好镇(村)地上地下文物古迹、保护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和延续镇(村)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名镇(村)要具备完善的规划体系。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应编制并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城镇保护与利用以及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历史文化名镇(村)批准命名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由城镇所在地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应是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以及《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编制。

  措施 核心区限制新建扩建商业建筑

    《意见》中提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部分。三个区域内的维修、改建或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评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实施;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的恢复必须有充分依据,并由市建委会同市文化、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核心区内街巷历史格局和历史空间尺度、空间形态和空间轮廓要严格保持,对破坏影响历史空间尺度的建筑应进行整治或拆除。严格保持核心区内建筑历史风貌,保持其体量、造型、用材、色彩及装饰的传统性。对保护较好的予以常规维护,原貌保持较差的,予以整治、修复;对丧失原使用功能需调整改造或有垮塌危险的房屋,进行重点整治或拆除后按历史风貌修复。

    严格控制核心区内修建活动。区内建设活动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严格限制新建、扩建住宅、商业建筑和旅游、商业服务设施,不得新建、扩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不得新建与镇(村)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已有的要予以拆除;管网和线路应统一规划,禁止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电线、通讯线等应逐步下地。

    严格控制扩建和新建项目,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民居维修改建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在建筑风格、体量、用材、色彩上须与原有民居一致,和古镇总体风貌协调,已建成的与古镇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进行整治。

    环境协调区是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外景观风貌差异起协调过渡作用的区域,区域内的民居维修、改建、扩建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和古镇风貌保持基本协调。

    监督 制定保护规划要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公众参与的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机制。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人大、政协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同时要求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建设,协调市建设、规划、文化等部门共同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实施目标管理,对各镇(村)保护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区(市)县小城镇办承担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牵头协调和监督。《意见》提出,凡是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未按照保护规划实施镇(村)保护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维修、改建、新建项目未报规划、建设部门进行规划和设计方案评审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大维修、改建、新建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实施,导致镇(村)传统风貌遭到破坏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居民维修、改建或新建住房,未按照规定申报规划、建设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或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导致镇(村)传统风貌遭到破坏的,市小城镇办可采取全市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削减政府财政支持或建议取消其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完)记者 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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