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立案查实,四川加加连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加加公司”)未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加盟经营保健品超市为幌子,以离退休干部、职工、老年下岗人员等不特定群体为侵害对象,大肆诱骗群众以“加盟经营”连锁超市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亿元,其中数千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提取“佣金”、收取“工资”为名非法占有,造成集资群众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为全力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川加加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在“四川加加公司”领取过工资、佣金的公司管理人员、固定员工、临时员工)必须在2007年9月15日前将以提取“佣金”、“工资”为名,非法获取的一切财物退缴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以便发还受害群众。
二、“四川加加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客户经理、业务员在2007年9月5日前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讲清问题,并退缴非法所得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照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于逃避追缴、拒不上缴非法所得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为犯罪嫌疑人逃跑、藏匿,或者为其转移赃款、赃物提供帮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于检举、揭发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赃款、赃物去向,协助缴获巨额赃物赃款的,公安机关将酌情给予3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