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川财金〔2008〕34号文的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为帮助企业利用政策加快推进灾区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工作,现将申报贴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贴息资金的范围及对象
在国家认定我省10个极重灾县(市)和29个重灾县(市、区)的范围内,省级商贸流通和服务企业因商业网点受损恢复经营所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参与纳入灾后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专项规划项目的重建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申报条件
(一)贷款项目符合申报范围及对象;(二)贷款项目或借款人必须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贷款项目已经银行审批同意贷款或出具贷款承诺函;(四)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三.申报资料
1.借款人应如实填报下表并加盖公章;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企业负责人:复核人:填报人:电话:
2.已签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属实后退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3.贷款已支付利息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加封面一式二套。
四.申报时间
2008年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五.受理机构
四川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张正勇(028—83220841)、王莹(028—83220473)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